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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清理门户我能炒“快运”公司的鱿鱼吗?

1999-07-17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编辑同志:

去年8月底,我在报上看到某快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招聘启事,即来到该公司垂询,得知我只要交纳6万元车款,就可以拥有该公司提供的一辆全新的生产用车,由我运营使用,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该公司负责解决。但我每月必须向该公司交纳管理费500元、税金50元。以前一直羡慕出租司机的我,由于没有“三证”未能干上出租,想不到如今我未费吹灰之力竟了却了多年的心愿,更难得的是这里每月所交的车份比出租司机要少3000—4000元。于是我乐不可支地答应了该公司的全部条件,并于数日后与其正式签定了《劳动合同书》,便开始了我的出租司机生涯。人说:“天上掉不下馅饼来”。这话真是不假。我开上“出租”仅一个月,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就开始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非法载客车辆进行了大规模的查处,同时在各类公众媒体中明确表示:“接送、快递、货运”的经营范围“不含汽车接送”,企业不得借此从事出租车业务。一经发现,市工商局将对车主处以1—2万元的罚款。见此,我再也不敢顶风运营。便找到某快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6万元车款。但该公司却表示报刊上刊登“超范围经营”一事与其无关,该公司也从未接到过上级的指示,更没有被查处的,拒不同意我的要求。请问:我该怎么办?

读者张章

张章同志:

正像你从各类报刊上看到的那样,去年10月,据不完全统计,本市各种以“接送”、“货运”、“快递”和“客运”等为名经营出租客运业务的企业有40多家,车辆多达几千辆,其中绝大多数是“面的”。这些车和“黑车”一样,严重干扰了本市正常的出租车客运市场。为此,有关部门在去年年底对本市的非法经营运营客运车辆进行了大规模的整治活动。依照有关规定,经营货运、客运须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某快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合同中明确表示由其负责你在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见,该公司与你签订的所谓“劳动合同”实为变相运营承包合同书。对此,你可向其索要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和“运营证”。如其拿不出上述证件,该公司即为超范围经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该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据此,你可以向该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提出你的上述要求,相信人民法院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的。

李凤新梁桂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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